中国长城: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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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向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
    
    应收账款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0466号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4日
    
    地址:上海市东体育会路816号C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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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 3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
    
    概况...................................................................................................................................... 5
    
    二、评估目的......................................................................................................................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9
    
    四、价值类型...................................................................................................................... 9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 10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九、评估假设.................................................................................................................... 13
    
    十、评估结论....................................................................................................................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17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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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声明系资产评估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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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
    
    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但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
    
    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本资产评估报告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资产评估机构许可,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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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0466号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均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应收账款。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本次评估范围为截止2019 年 9 月 30 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60,182,576.00元,坏账准备6,138,268.80元,账面价值54,044,307.20元。(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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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
    
    七、评估结论
    
    经成本法评估,以201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委估应收账款评估值为 52,084,503.72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零捌万肆仟伍佰零叁元柒角贰分,与账面价值 54,044,307.20 元相比,评估减值1,959,803.48元,减值率3.63%。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在2019年9月30日到2020年9月29日期间内有效。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
    
    特别事项详见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为了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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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0466号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涉及的指定债权于2019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本项目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均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概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79484925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严忠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伍佰肆拾壹万零玖佰捌拾捌元整
    
    成立日期:2001年04月11日
    
    营业期限:2001年04月11日至2021年04月10日
    
    住 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128号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网络技术、通信产品、电源设备研发;自动化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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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软件开发;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
    
    设备、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计算机硬件、机电产品、光纤设备、通信设
    
    备、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子器材、电子仪器、数据中心
    
    产品与系统、通用仪器仪表、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源设备、计算机检测控制系统、计
    
    算机、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安全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工
    
    程服务;网络集成系统建设、维护、运营、租赁;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电子产品检测;
    
    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电子技术服务;电子技术转让;
    
    电源设备服务;计算机制造(限分支机构);计算机检测控制系统的制造(限分支机
    
    构);通信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光电子器件制造(限分支机构);导航、测绘、
    
    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限分支机构);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海洋
    
    工程装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限分支机构);电源设备生产
    
    (限分支机构);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
    
    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
    
    网金融业务)
    
    1、历史沿革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初始注册资金42,300,000.00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3,84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80%;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46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15年6月,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新的注册资本81,570,9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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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23,870,987.94元。变
    
    更后的股权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 东 名 称                 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5,410,987.94                93.17
        2    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460,000.00                 6.83
                           合     计                     123,870,987.94               100.00
    
    
    2016 年 4月,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6.83%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周翔。
    
    2016 年 6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自然人股东周翔减少注册资本8,460,000.00元。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15,410,987.94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股权。
    
    2019 年 7月,公司股东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表:
    
      序号                股 东 名 称                  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410,987.94             100.00
                           合     计                      115,410,987.94             100.00
    
    
    上述数据摘自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验字(2015)10828号】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2、公司简介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军用显示产品、计算产品和网络产品。军用显示产品包括舰载显示器、车载显示器、航天用显示器等;计算产品包括计算机(笔记本、平板)、服务器、外设等;网络产品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等。客户主要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等的下属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以及地方部队。
    
    3、主要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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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增值税税率为13%,城建税税率为7%,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5%,按应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4、资产结构和经营情况
    
    (1)近二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9月30日
     资产合计                          110,479.56              107,225.72            116,304.68
     流动负债                           26,660.08               19,542.59             26,320.71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2,000.00
     负债合计                           26,660.08               19,542.59             28,320.71
     净资产                             83,819.48               87,683.12             87,983.97
    
    
    (2)近二年又一期经营成果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1-9月
     营业总收入                         28,874.96               30,969.64             14,868.32
     营业总成本                         27,362.79               25,752.56             14,440.74
     投资收益                              361.02                -654.50               -456.11
     营业利润                            2,191.70                5,161.38                181.49
     利润总额                            2,195.86                5,146.29                158.21
     所得税                                227.14                  18.07                -59.54
     净利润                              1,968.73                4,548.90                217.75
    
    
    注:上述2017、2018年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1-00472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7404号】。基准日数据摘自企业提供的2019年9月未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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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与本经济行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人外,无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系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应收账款,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指定债权进行评估,为实现本评估项目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已取得的经济行为文件: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9年第18期)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为截止2019年9月30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60,182,576.00元,坏账准备6,138,268.80元,账面价值54,044,307.20元。共涉及17家单位的应收账款。
    
    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及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所谓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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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具体情况,为确切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有利于本项目评估目的顺利实现,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并考虑会计核算期等因素,经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协商一致,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9月30日。
    
    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会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9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号)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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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274号)
    
    1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2、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三)经济行为依据
    
    1、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19年第18期)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四)权属依据
    
    1、相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协议;
    
    2、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五)取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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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协议;
    
    2、企业询证函;
    
    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
    
    4、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利率、汇率、税率
    
    5、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对应收账款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收账款评估值等于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扣除各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的回收剩余期限的利息。
    
    评估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预计利息
    
    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账面原值-预计风险损失;
    
    应计利息=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n×i
    
    i——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n——各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的回收剩余期限;
    
    预计风险损失确定:本次评估根据应收账款账龄,估计风险损失。具体计提标准如下表:
    
                        账龄                                估计风险损失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00%
     1-2年(含2年)                                                                10.00%
     2-3年(含3年)                                                                30.00%
     3-4年(含4年)                                                                60.00%
     4-5年(含5年)                                                                80.00%
     5年以上                                                                      100.0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了解委评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评估项目情况,进行初步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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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受评估委托、商定与评估目的相关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商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并按规定作出承诺。
    
    3、组成评估项目组,拟订评估计划和方案。
    
    4、指导产权持有单位进行清查,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准备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5、到产权持有单位现场,听取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评估对象历史和现状的介绍,查证主要委评资产的权属资料和成本资料,对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的各种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的内容和数额进行了核对,并与产权持有单位的账表内容、数据和财会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取证。
    
    6、根据评估目的、评估现场作业了解的情况、搜集的资料以及产权持有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和相关参数资料,评定估算评估对象的评估值。
    
    7、根据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组进行汇总分析,防止发生重复和遗漏,对评估初步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8、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和分析调整后的评估结果,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内部三级审核,并征询委托人反馈意见后,向委托人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准则的要求,认定以下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二)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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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5、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7、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特殊假设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署的协议,审计报告、财务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
    
    2、公司现有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应持续为公司服务,不在和公司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企业担任职务,公司经营层损害公司运营的个人行为在企业经营时不作考虑;
    
    3、公司股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经营按照章程和合资合同的规定正常进行;
    
    4、企业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十、评估结论
    
    经成本法评估,以201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委估应收账款评估值为52,084,503.72元,大写人民币:
    
    伍仟贰佰零捌万肆仟伍佰零叁元柒角贰分,与账面价值 54,044,307.20元相比,评估
    
    减值1,959,803.48元,减值率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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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报告对评估资产所做的评估,是为客观反映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产权持有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如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四)本次评估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应收账款计算货币时间成本是按照估计的回收剩余期限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在实际支付时按照应收账款实际到账期限和转让方与受让方实际约定的利率计算为准。
    
    (五)至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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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予以关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及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公开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前,本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均不得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报告应按有关国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并自备案后生效;
    
    6、如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7、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8、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至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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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止)。
    
    8、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11月14日。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
    
    本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为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体育会路816号置汇谷C楼
    
    邮 编:200083
    
    联系电话:021-31273006
    
    传 真:021-31273013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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