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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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6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或为实现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研发投资等;年度经营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视同已履行全部必须的审批程序。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公司的货币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绝对金额超过60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董事长的审批权限。绝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股权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批权限。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且不超过6000万元的,且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6亿元的,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投资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拟实施第二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其他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在将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委会审议后,再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就第二条所述之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执委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拟投资事项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充分讨论,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必要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如该项目投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本制度的授权范围,执委会应及时将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执委会应充分听取投资事项的汇报,并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投资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的资金使用应遵守“专款专用、定期报告”原则,项目负责人根据授权权限及相应的工作内容,确定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按照资金使用情况对已付、未付的资金款项进行定期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因其参与作出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行为等投资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执委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委会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执委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执委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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