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4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含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7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8
四、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可行权相关事项............................................................. 10
五、结论意见.................................................................................................................................. 12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广汽集团、公司、上市 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国资委 指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国资委 指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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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560-6号
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意见》。
3、2017年12月1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7年12月11日,广东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7]1384 号),同意广州市国资委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2017年12月12日,广州市国资委出具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穗国资批[2017]119号),经报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同意,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6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8、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7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9、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0、2018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3次行权条件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3次行权条件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1、2018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3次行权条件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3次行权条件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12、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3、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4、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15、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16、2019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7、2019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预留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含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一)2019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9月23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0.05元/股,2019年9月24日为A股除权除息日。
(二)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行权价格。
故: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 =19.6元/股-0.05元/股=19.55元/股。
注: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19.6元/股);V为每股派息额(0.05元/股);P为调整后行权价格(19.55元/股)。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 =10.33元/股-0.05元/股=10.28元/股。
注: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10.33元/股);V为每股派息额(0.05元/股);P为调整后行权价格(10.28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含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2、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指引》和2017年12月已公告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规定:
(1)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及已进入行权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
①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严重失职、渎职、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③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雇;
④激励对象因成为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其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已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①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
②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辞去在公司担任职务的;
③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如公司提出不再续约且激励对象不存在因重大违法犯罪及违纪违规行为且被党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移交司法、判决处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情形;
④激励对象因非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该激励对象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据本条规定行权后不再享有本计划的其他权利;
⑤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该激励对象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依据本条规定行权。激励对象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取消后,如后续该部分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公司应给与合理补偿。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期权不做变更,但对尚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权,公司可对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做出合理调整。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采用行权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按如下比例行权: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行权比例 100% 70% 0%
4、根据上述第1、2、3项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考核等原因,共有282名激励对象(含注销部分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注销期权50,124,650份。本次调整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剩余情况如下:
人数 合计 第 1个行权期 第 2 个行权期 第3个行权期
(人) 期权数量(份)期权数量(份)期权数量(份)
调整前 2,358 564,669,560 188,220,788 188,220,788 188,227,984
注销数量 282 50,124,650 18,962,974 15,580,544 15,581,132
调整后 2,141 514,544,910 169,257,814 172,640,244 172,646,852
注:上述注销人数282人中,有217人全部注销所有期权,部分注销65人(其中49人注销第1个行权期期权,16个人注销第1个行权期期权的30%),因此,部分注销的65人仍持有第2个行权期和第3个行权期的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可行权相关事项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1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要求,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1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定为不适当人选; 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公司2016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1)第1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2018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率不低于12%, 6,103,793,293.00元,2018年归属上市公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于96%,且三个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的 9,803,106,009.00 元,定比增长率为
75 分位值;2018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60.61%;
25%; 2018 年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注: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上市公 13.46%;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占比98.91%;
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 前述指标均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的
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增 75分位。
长率”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18 年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为
后的净利润增长率。 35.65%。
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1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满足行权条件。
(3)第1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共计2092人,经收集
按照《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激励对象2018年绩效考核结果及参照审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绩 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
效考核结果采用以行权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 告、纪检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激
果。根据考核结果按如下比例行权: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下:
评价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 不称 评价标准 人数(人) 行权比例
标准 称职 职 优秀 586 100%
行权 100% 70% 0% 良好 487 100%
比例 称职 1,003 100%
基本称职 16 70%
不称职 0 0%
合计 2,092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1个行权期可行权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17年12月18日。
2、行权数量:本次可行权总数为169,257,814份。
3、行权人数: 2,092人。
4、行权价格:19.55元/股。
5、行权方式:本次将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继续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自主行权业务的代理券商。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17日。
8、激励对象及行权情况:
姓名 职务 可行权数量(份)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量的比例
曾庆洪 董事长 373,332 0.0726% 0.0036%
冯兴亚 董事、总经理 354,666 0.0689% 0.0035%
严壮立 董事 354,666 0.0689% 0.0035%
陈茂善 董事 336,000 0.0653% 0.0033%
吴松 常务副总经理 336,000 0.0653% 0.0033%
李少 副总经理 336,000 0.0653% 0.0033%
王丹 副总经理 336,000 0.0653% 0.0033%
陈汉君 副总经理 336,000 0.0653% 0.0033%
眭立 董事会秘书 336,000 0.0653% 0.0033%
小计 3,098,664 0.6022% 0.0303%
其他激励对象 166,159,150 32.2924% 1.6230%
合计 169,257,814 32.8947% 1.65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授予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汽集团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第1个行权期行权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期权数量调整等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须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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