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托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的托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解除对河源市瑞盛锂业有限公司托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年12月2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