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4日,同意公司以5.43元/股的价格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9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0.86元/股的价格向387名激励对象授予2,05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9年12月4日。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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