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推行本激励计划时,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92人,包括上市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04,130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4075%。
    
    上市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5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八、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9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18%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4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65%
    
    
    注:以上“净利润”指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及激励基金的成本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捷佳伟创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由捷佳伟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十二、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上市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三、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录
    
    释义................................................................................................................................6
    
    第一章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二章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 9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9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0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1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11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禁售期................. 12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四、激励对象获授和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14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8第五章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21
    
    一、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21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21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2第六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3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23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23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24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4第七章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26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6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6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28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29第十章附则..................................................................................................................32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司/捷佳伟创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
                              方可解锁流通
     公司股票/标的股票    指   捷佳伟创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授予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限
     解锁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锁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授予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锁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8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第一章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解锁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办法》和《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2人,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或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人员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市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上市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上市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上市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4、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4,130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7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1    李时俊   董事、总经理       42,500          3.2589%         0.0133%
       2    汪愈康  副总经理、董事      17,500          1.3419%         0.0055%
                         会秘书
       3     周宁      财务总监         17,500          1.3419%         0.0055%
       4    周惟仲     副总经理         17,500          1.3419%         0.0055%
       5        核心管理人员及         1,209,130         92.7154%         0.3779%
              核心骨干人员188人
                  合计                 1,304,130        100.0000%        0.4075%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草案公告前未参加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应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交易日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锁定期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自授予完成之日起计。
    
    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锁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3期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每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当年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若解锁期内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锁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59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6.5815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5.531元/股。
    
    四、激励对象获授和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市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9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18%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4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65%
    
    
    注:以上“净利润”指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及激励基金的成本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市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才能解锁当期激励股份,个人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系数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首先,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考核管理办法》。
    
    其次,考核内容层次分明,范围全面,分级明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强调利润增长,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到整个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及公司历史盈利水平,并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在新经济领域的盈利能力成长情况,本次公司层面考核指标选取未来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重点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上市公司对个人层面也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而且,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锁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锁额度。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须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上市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上市公司在需要回购的情况出现后,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回购股份的原因;
    
    2、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5、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另外,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待股东大会批准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应手续。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锁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单位成本。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相关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3.33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与2019年11月28日收盘价持平)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锁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11%、26.65%、23.84%(创业板指近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将在解锁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9年12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19年-2022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109.30           114.25        1,300.73      500.96         193.35
    
    
    以上为公司以特定信息初步测算的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回购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注销/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二)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一)在进入每个解锁期之前,上市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锁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上市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锁定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锁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手续。
    
    第七章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上市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上市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上市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上市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谈判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失败或当事人一方拒绝协商,双方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请调解程序。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自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计划:
    
    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上市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上市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锁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上市公司内,或在上市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第十章附则
    
    一、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捷佳伟创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