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专项意见
公司正在进行第八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经对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我们认为陈刚先生、俞信华先生、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改选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事项,主要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人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支持本公司发展的行为,且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对外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文东华 董静 陆伟
2019年11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