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等规定,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定价方式、限售期限及适用的减
持规定等进行修订,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邝志云、李东方、余鹏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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