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2、本次交易将公司原有增长乏力、未来发展前景不明的业务整体置出,同时将盈利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建筑类相关业务资产注入,有利于实现公司的业务转型,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本次继续推进的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之前已经由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未涉及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持续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袁 雄 郭剑锋 谢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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