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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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9-077
    
    债券代码:145179 债券简称:16海通C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
    
    ? 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17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1月18日
    
    ? 兑付日:2019年11月18日
    
    ? 摘牌日:2019年11月1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16海通C1”)将于2019年11月18日(因2019年11月17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支付“16海通C1”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16海通C1”的本金。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6海通C1”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三)债券简称:16海通C1
    
    (四)债券代码:145179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3年期,票面利率为3.30%。
    
    (七)发行首日及起息日:发行首日为2016年11月17日,起息日为2016年11月17日。
    
    (八)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兑付日:2019年11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海通C1”的票面利率为3.30%,每手“16海通C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整。
    
    三、“16海通C1”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最后交易日)
    
    (二)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17日
    
    (三)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1月18日(因2019年11月17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四)兑付日:2019年11月18日
    
    (五)摘牌日:2019年11月18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海通C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16海通C1”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办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泽云、叶亮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2163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受托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裴振宇、吕希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21-20511217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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