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现对浙江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和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关于选举徐爱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临时提案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华联集团和维科控股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因此本次临时提案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经审阅徐爱华女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舒明、钱水土、沈建林、汪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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