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签署
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相关资料后,经审慎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漯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
有助于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业务的开展。公司与联合体成员以及
关联法人签署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共同投
资组建项目公司推动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能够充分发挥各自在
行业、技术、市场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
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该议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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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城发
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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