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公司章程(2020年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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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方式.................................................. 5
    
    第三章 股 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 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第五章 董 事 会...................................................................... 23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6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第七章 监 事 会...................................................................... 39
    
    第一节 监 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41第八章 党 委.......................................................................... 41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 通 知.................................................................... 48
    
    第二节 公告........................................................................ 49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0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2第十三章 附 则......................................................................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1)16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31836311Q〕。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ZHONGTAI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邮政编码:8300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6,449,598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的融资职能,广开融资渠道,加强资本运营,强化生产经营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使股东得到较高的回报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及盐酸、氢氧化钠(烧碱)、液氯、盐酸、次氯酸盐、次氯酸钠的生产、销售;1,1-二氯乙烷、碳化钙、煤焦油、硫磺、硫化钠、硝酸、氨、过氧化氢、硝酸钠、高锰酸钾、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苯乙烯、乙烯、乙炔、氢、正乙烷、液化石油气、石油原油、汽油、粗苯、甲醇、苯酚、丙烷、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氖(压缩的或液化的)、异辛烷、石脑油、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异丙胺、乙醇(无水)、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正丁醇、洗油、柴油(闭环闪点≤60℃)、水合肼(含肼≤64%)、甲醛溶液、煤焦沥青、蒽油、三氯乙烯、酚油、漂白粉、氢氧化钾、亚硫酸钠、甲醇钠的销售。聚氯乙烯树脂、纳米PVC、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仓储服务;金属制品的防腐和低压液化瓶的检验;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货运代理;煤炭及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化纤浆粕制造;人造纤维、棉纺纱、化纤布、非织造布的生产与销售;商务信息技术咨询及服务;矿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钢材、汽车、汽车配件、食品、烟草制品、酒、农产品、化肥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棉花的收购、销售。工业盐的销售。消毒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方式: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普通股,其中主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及部分货币形式认购4195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69.92%;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05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17.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公司以现金认购595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9.92%;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95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1.58%;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65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1.08%。
    
    2003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7600万股,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增加到13600万股,公司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出资,认购1245万股,共计持有54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00%(现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4080万股股份划转给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划转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3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持有40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发起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450万股,共计持有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8%;发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505万股,共计持有1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09%;发起人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9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0%;发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8%(2005年2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巩维平持有);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8%;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000万股,占总股份总额的7.35%;新疆三河石油燃料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9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6.62%(2006年3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新疆中原富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6,449,598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原因收购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不得转让;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处置)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20%的事项;审议相关交易成交金额(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外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事项;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其它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金)。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后予以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股东大会提案接收人,代董事会接收提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有关保险、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及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十二个月内经营层董事变动(含董事换届)单次或累积超过二分之一
    
    以上的、或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人选免除或辞职,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变动
    
    原因和述职,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换相关董事,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应予免除的事项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知情的其它股东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市公司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基本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且更换董事(不包括董事辞职)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三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对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与该等关联关系有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且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状况下为三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按照第八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
    
    本章第一节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标的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的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本条第五项职权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借款,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董事会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7.公司年度内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对上述第1、2、4、6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即停止执行相关事项,并相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向公司提出对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应当予以安排。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和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一个会计年度内,决定累计金额超过(不含本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不超过(含本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金);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合理运用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授信及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银行授信和贷款业务;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或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本款中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和本章程、相关法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和本章程其它关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由总经理批准或其授权下述相关职能部门决定。但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职权提议时。
    
    (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制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关于董事会担保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达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的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并不断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资料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一)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有权通过资产抵押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银行授信和贷款业务,同时报董事会备案,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事项的,则需报董事会审议。
    
    (二)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标准之下的相关交易、重大合同签署、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总经理有权决定累计金额不超过(含本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金)。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执行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党 委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8名。党委书记由公司董事担任,党委成员中设立专职副书记1名,主要负责企业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党委下设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按职工总数的1%左右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左右比例安排,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经费办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公司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有关重要工作任务。
    
    (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问题。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公司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行使职权,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政治标准。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全覆盖,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重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企业形象。
    
    (七)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完成本企业的中心任务。
    
    (八)公司党委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九)公司党委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的做
    
    法,党委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党组织决定本企业下列事项:
    
    (一)党建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党组织议事规则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党组织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设立、调整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五)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动议、推荐、考察、任免方案和监督管理;
    
    (六)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事项;
    
    (七)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事项;
    
    (八)党内重大专项活动方案及组织实施;
    
    (九)违纪违规案件处理;
    
    (十)其他应由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党组织研究审议、董事会和经理层决定本企业下列事项:
    
    (一)企业章程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提出、完善;
    
    (三)企业重大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提出、调整;
    
    (四)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所属企业的设立撤销;
    
    (五)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方案、呆坏帐(损失类贷款)核销方案的提出、修改;
    
    (六)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聘期评价和薪酬激励;
    
    (七)拟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表决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方案的提出、落实;
    
    (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损害事件、重大经济损失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研究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向股东分配利润,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条特殊情况指: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理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分配预案。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比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
    
    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
    
    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零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机构备案。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的传真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指定相关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作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按其规范性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以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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