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9-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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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19-59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1683.59 万元(不包含未确定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根据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8-58 号),因不服有关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案件进入二审

程序。

近日,狮溪煤业收到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

别送达的 14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二审基本情况

二审法院

诉讼当事人 一审判决情况 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6

贵州省遵义市

1 被上诉人(原审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桐梓县 借 款 本 金 336 万 元 及 利 息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荣兴公

荣兴商联小额贷 69.664002 万元,并自 2015 年 6 月 司请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鑫源煤

款有限公司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 率 1.8%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成良、 2、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源煤矿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逾期偿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 0.2%计算至清偿之

日止;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上述判决

一、二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

被上诉人(原审 世鹏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利

原告):孙世鹏 息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以 50 万

被上诉人(原审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2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

源煤矿、桐梓县 判决第一项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

狮溪煤业有限公 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孙世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王荣全借款本金 179.771791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4 月

上诉人(原审被

26 日起以 179.771791 万元为基数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8

被上诉人(原审

日止;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王荣全

2、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2、依法改判驳回王荣全请求狮溪

被上诉人(原审 贵州省遵义市

3 支付王荣全律师代理费 4 万元;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中级人民法院

3、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贵州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

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第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鑫源煤矿、贵州

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王荣全、刘成良、鑫源煤矿、鼎

鼎山农牧科技

4、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山农牧科技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三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王荣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成克雯借款本金 26.074802 万元

原告):成克雯 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被上诉人(原审 起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告):刘成良、 贵州省遵义市 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4

桐 梓 县 茅 石 乡 中级人民法院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责任。

鑫源煤矿、桐梓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县狮溪煤业有限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桐梓县茅石

3、驳回成克雯的其他诉讼请

乡鑫源煤矿

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任政坤借款本金 120 万元及利

原告):任政坤 息,利息从 2014 年 6 月 12 日起以

被上诉人(原审 1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5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源煤矿、桐梓县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狮溪煤业有限公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任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周国海借款本金 16.44366 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

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10 月 14

原告):周国海

贵州省遵义市 日起以 16.44366 万元为基数按年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6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周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还黄运全借款本金 7.6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08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黄运全 贵州省遵义市 7.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依法改判驳回黄运全请求狮溪

7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至清偿之日止;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黄运全、刘成良、鑫源煤矿承担。

3、驳回黄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令狐君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令狐君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8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令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赵长棋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赵长棋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9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赵长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147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69

原告):陈文兴 息,利息从 2014 年 5 月 25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原审 14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改判驳回陈文兴请求狮溪煤业

贵州省遵义市

10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陈文兴、刘成良、狮溪煤业公司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鑫源煤矿、鑫源煤矿承担。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236.482409 万

原告):陈文兴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15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236.482409 万元为基数按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1 被告):刘成良、 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申玉萍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相应

原告):申玉萍 资金占用利息(从 2018 年 6 月 12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贵州省遵义市

12 被告):刘成立、 计 算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至 清 偿 之 日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桐梓县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茅石乡鑫源煤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桐梓县茅石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乡鑫源煤矿 3、驳回申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共同偿还王达忠借款本金 400 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 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告):狮溪煤业 起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上诉人(原审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王达忠 2、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对本判

被上诉人(原审 决第一项中本金 80 万元及相应利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3 被告):刘成良、 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以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有限公司桐梓县 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青春责

茅石乡鑫源煤 任;

矿、桐梓县茅石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乡鑫源煤矿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二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王达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1、被告刘成良、涂华明、一、被 上诉人李三忠上诉请求:1、请求

告刘成良、涂华明、桐梓县茅石乡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鑫源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 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事

内 向 原 告 李 三 忠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判决;

338.170262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2、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 338.170262 万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告):狮溪煤业 11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24%的标准 事判决第一项为“鑫源煤矿、刘成

上诉人(原审原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良、涂明华向上诉人李三忠偿还借

告):李三忠 贵州省高级人 2、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款本金347716.36元及其利息(以

14

被上诉人(原审 民法院 对被告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 3447716.36元为本金从2012年11

被告):桐梓县茅 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 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

石乡鑫源煤矿、 担清偿责任; 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刘成良、涂华明 3、驳回原告李三忠的其余诉讼请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源煤

求。 矿、刘成良、涂明华、狮溪煤业公

司承担。

上诉人狮溪煤业上诉请求:1、请

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

人对鑫源煤矿等承担的第一项确

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由李三忠、鑫源煤矿、刘成良、涂

明华承担。

二、 判决情况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案件分别

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审理

序号 案号 判决结果

法院

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3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1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8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2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5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黔民终 40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16 年度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狮溪煤业所有涉及诉讼预计承担的或有债务计提了预计负债,且后续年度持续按

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预计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及利息调整,上述 14 起诉讼案件对

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诉讼最

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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