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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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1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17 年 12 月 29 日定为授予

日,授予 55 名激励对象 5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99 元/股。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

公司拟首次向 1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4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16.86 元/股。

3、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披露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

股本 6,465,677,3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0 元。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

4、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由于七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和授予数量,同意公司首次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13 万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 15.86 元/股。

5、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

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 542 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止根据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1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 A 股股票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实收情

况,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止,公司已收到 133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 366,841,80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3,13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43,711,800 元。

6、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

年12月29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前 6 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类型 人数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预留 占公司目前总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总数 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

高级管理人员

肖明光 1 15 2.74% 0.002%

其他核心人员 54 532.5 97.26% 0.081%

合计 55 547.5 100.00% 0.083%

4、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99 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即27.9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即26.9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即26.11元;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50%即23.65元。

5、解锁安排: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1/3

次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1/3

次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1/3

次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 3 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18年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2019年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前一年度个人考核及所在单位考核均为

“达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

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一般”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65%可以解除限售,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中的35%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

“较差”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公司预留的 547.5 万股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预留的 5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为

6,841.64 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预留的5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6,841.64万元,在授予

日后 48个月内进行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 12 第二个 12 第三个 12 第四个 12

摊销期 合计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

摊销金额

2,560.81 2,560.81 1,238.16 481.86 6,841.64

(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实施导致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对公司当期预期净利润存在一

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七、 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 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十、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获取预留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2、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缴纳。

十一、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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