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关于公司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世农 芮萌 郭学进 黎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