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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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核查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挂牌上市。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29,098,203股,发行价格为50.10元/股,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1,420,300,366.77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作为丽珠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根据丽珠集团所提供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对本次丽珠集团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

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

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无异议。

2015年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为24.61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

因激励对象共计7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

象为177人,授予数量为128.57万股。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

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1.12%。同时,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获授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

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等相

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491,360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47%,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

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同时对解锁安排的规定:“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

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截至2017年11月11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均满足解锁条件。

序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

1 计报告;

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

2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3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业绩条件需 (1)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满足: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其中“净利润增 682,466,187.91元,较2014年度增长

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47.39%。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 的净利润为784,353,607.06元,不低于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2-2014年)的平均水平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81,717,434.44元;公司2016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682,466,187.91元,不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2-2014年)的平均水平

440,460,304.12元。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本次申请解锁的162名激励对象考核

4 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

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

锁比例进行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计划

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

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

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安排,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2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1,214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9.27%,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单位:股

第二次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职务 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高级管理人员 不适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923,442 461,214 462,228

(业务)骨干(162 人)

合计 923,442 461,214 462,228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丽珠集团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进行审议,对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

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

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是

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达成。根据《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再次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162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

划》中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丽珠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具备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

件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2 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

果均符合解锁要求。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同意公司按期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丽珠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对应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且完整的审议程序,对上述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春宇 陈斯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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