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2017-133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
相应报告。
2、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对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
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
1
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
股票。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
由350人调整为33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24.50万股调
整为1286.65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价格与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
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3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
2、授予人数:339 人
3、授予数量:1286.65 万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杨满英 副总裁、财务总监 30.00 1.89% 0.04%
2 欧阳明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0.00 1.89% 0.04%
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26.65 77.31% 1.68%
(337 人)
预留 300.00 18.91% 0.41%
合计(339 人) 1586.65 100.00% 2.18%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授予价格:45.7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60 个月。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20 年四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5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50%;
②2017年产品年产量(折算碳酸锂当量)不低于3.5万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0%;
②2018年产品年产量(折算碳酸锂当量)不低于5万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60%;
②2019年产品年产量(折算碳酸锂当量)不低于7万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570%;
②2020年产品年产量(折算碳酸锂当量)不低于9万吨。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产品年产量”指标指公
司所有产品统一折算为碳酸锂当量计算。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板块/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所属板块或子公司需完成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才可
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 业绩承诺的实
解除限售处理方式
结果 际完成情况
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P≥100%
股票份额全部解除限售
达标
解除限售“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
80%≤P<100%
的限制性股票份额*80%”,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不达标 P<80%
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
限售该板块或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
6
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板块/子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板块或
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
回购注销。
各板块或子公司层面考核对应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考核年度未
达标的拟解除限售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
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
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8、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要求。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需要
7
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
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 2017 年-2021
年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成本。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本次授予的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31612.99 万元,则 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性股票数量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1286.65 31612.99 1372.09 15806.50 8232.55 4390.69 1811.16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
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
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8
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
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33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2017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3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9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10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
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赣锋锂业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
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11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