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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 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11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1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根据上述通知和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
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州
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
15:00至2017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
2
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36,199,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4433%;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7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0.06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两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3
1. 《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341,02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5%;反对 37,5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0 股。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办法>并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336,32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1%;反对 42,2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 0 股。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
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签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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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 俊 刘方誉
侯曼宜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