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1-21 1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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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 2017-121 号

债券简称:15 海正 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 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

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 号)、国资委党委《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

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 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

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 号)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党建工作总体

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以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

位。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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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部分

1、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

核心。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2、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经营班子决策重大生产、经营、管

理等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3、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海

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

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 1 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设主任一名、党群干事若

干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七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

子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

党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

(三)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对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

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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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及补充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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