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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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以及为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保

证担保,是根据上述两家公司2017年经营业务需要。中泰化学为下属公司提供保

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了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新增公司2017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作了预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

1

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

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2

独立董事:

赵成斌 王子镐 王新华

李季鹏 吴杰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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