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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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粤德律股字(2016)第 186-17 号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http://www.dslawyer.com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粤德律股字(2016)第 186-17 号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参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发行人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广东

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1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信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文件、证明和证人证言或陈述,并作出合

理判断。

本所律师进行调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还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

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

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及说明的事实均与实际

情况一致、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投资决策、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具体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

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法定文件中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经本所律师审核的引用内容,非经本所律师的再次审阅并书面确认,不得作任何

更改。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

材料一同上报。

2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会议记录,发行人股

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

所作出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

可[2017]1783 号《关于核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

简称“《核准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3,610 万股新股。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

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1.3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核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系由广哈有限以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广州市工商局核发注册号为

4401010001465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 发行人目前持有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684278582 的《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营业期

限为 1995 年 4 月 8 日至长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或可能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根据《核准批复》、发行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 XYZH/2017GZA10665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8,095,954 元,根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7GZA10665 号《验资报告》,本次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44,195,954 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8,095,954 元,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 3.61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44,195,954 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

股本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

第(三)项的规定。

3.4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4

3.5 根据发行人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6 月、2016 年

度、2015 年度、2014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

项的规定。

3.6 发行人已就本次申请上市编制了上市公告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5.1.2 条的规

定。

3.7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5.1.4 条之规定。

3.8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1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根据各自

情况分别作出了持股锁定承诺。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上

市规则》第 5.1.5 条、第 5.1.6 条的规定。

3.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

为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4.2 光大证券已指定杨小虎、李国强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

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

《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1 经核查,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符合《上市规则》的各

项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

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符合《上市规则》的各项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

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国才) (曲怀远)

经办律师:

(安 娜)

经办律师:

(张杜静)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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