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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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17-044

债券代码:136667 债券简称:16 海矿 01

债券代码:143050 债券简称:17 海矿 0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产品、质量及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

稳定销售渠道,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实施主体和地点。该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及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6]2980 号文《关于核准海南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2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8,050,314 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10.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892,830,183.9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6,044,901.02 元。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关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海南石碌铁矿地采及相关配套工程 80,000

2 资源类大宗商品供应链综合服务项目 18,870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

合计 118,870

资源类大宗商品供应链综合服务项目拟合计投资 20,330 万元(拟使用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 18,870 万元),其中配矿仓储中心 11 ,130 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变更情况及原因

配矿仓储中心项目原实施主体为镇江市海昌矿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

镇江市镇江港,现拟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如皋昌化江矿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

更为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系基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综合考虑港口布局、项目实施的操作性、便利性和

经济性,经研究决定,公司拟选择如皋港作为新的实施地点;同时,为便于业务的开

展,公司在如皋港成立全资子公司如皋昌化江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新的项目实施主体。

如皋港是从事长江大型公用码头经营的港口企业,码头位于江苏南通如皋市如皋

港经济开发区内,距南通市区约 35KM,距如皋市区约 45KM,东距上海吴淞口 127KM,

西距南京 239KM,处于上海 1.5 小时经济圈,自然条件优越。大型船舶均可直接靠泊

本码头,是长江下游黄金水道、长江三角洲中心位置。该区位优势明显,有利于本公

司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项目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万元) (万元)

变更前 镇江港配矿仓储中心 11 ,130 11 ,130 自建 镇江市海昌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港

变更后 如皋港配矿仓储中心 11 ,130 11 ,130 自建 如皋昌化江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

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此次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对该项目

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事会意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不

利影响;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的变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途和投向,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的

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意见: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地点已进行了必要

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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