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截止
2017 年 09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
484,921,791.52 元,在中电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 86,080,000.00 元。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认为中电财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同意将关于与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电财务成立于 1988 年 4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7.50943 亿元,
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
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本
公司与中电财务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关系。
(2)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
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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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2017.09.30)充分反映了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
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由中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5)公司为保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深圳市桑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
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
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7)本提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〇一七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对二○一六年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人业绩考核及奖励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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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二〇一六年经营目标责任人业绩考核与奖励方案符合公司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王秉科
汪军民
江小军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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