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
变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郑泰安、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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