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7-08-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中伦武法意字第 0828 号

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湖北省宜昌

市高新区发展大道 62 号悦和大厦 2606 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程亚利先生主持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01,761,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2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4,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股份的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 审议并通过《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4.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承诺书》,其对议案 4 进行回避并且不参与表决,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兴发集团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