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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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8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决议,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

下: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7 年 1 月 1 日和 2017 年 5 月 28 日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

(三)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先后发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对相关准则进

行了修订。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以上通知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

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分类、计量和列报进行处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

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上述变更对公司

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月 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8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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