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6-086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的真实性、准确容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 4,3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
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一审情况概述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
青旅”、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 ls2015-043 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宁商初字第 158 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南京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
号:2015320100CA0004)于 2015 年 6 月 8 日解除;(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00 万元;(3)、
驳回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 ls2015-082 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
展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二审情况概述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本案一审被告庆云青旅因不服
南京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 158 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一
审判决第(1)、(2)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两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
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对
外披露的编号为 ls2015-084 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
字第 00694 号】,二审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二审
案件受理费 1448060.5 元,由庆云青旅负担,庆云青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50546 元中的剩余部分 2485.5 元由本院退还给庆云青旅。(3)、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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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 ls2016-013
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三、本次重大诉讼再审情况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
最高法民申 1931 号】,庆云青旅因与公司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作出的(2015)苏商终
字第 00694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已立案审查。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 ls2016-054 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 193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庆云青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
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 1931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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