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17:43: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6-08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5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7,253,61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的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

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将

另行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东方日升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

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锁的全部事宜等。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符合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

方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公司的独立董事戴建君、史占中、杨淳辉已提前知悉本事宜并已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

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东方日升关于向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的独

立董事戴建君、史占中、杨淳辉已提前知悉本事宜并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

4、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东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东方日升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日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同意确定 2016 年 7 月 20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吴燎炎等四人持有的未解

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37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2 元/股。公司的

独立董事戴建君、史占中、杨淳辉已提前知悉本事宜并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5、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东方日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公司的独立董事戴建君、史占中、

杨淳辉已提前知悉本事宜并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东方日升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且不存在不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锁定期已届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既定的比例分三批解

锁,每一批的锁定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5 年 8 月 14 日。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锁定期已届满。在锁定期后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在

相应解锁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锁期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的限制

性股票。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确认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2、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通过考核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

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各期解

锁期需满足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

第二次解锁 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7亿元

第三次解锁 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6.3亿元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4352号”、

“大华审字[2015]003941号”、“大华审字[2016]001673号”《审计报告》,公

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5,315,283.68

元,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5,007,219.54元,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311,971,163.59元,业绩考核目标得以实现;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公司

满足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的条件。

(2)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合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东方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

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全部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则激励对象的当期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已确认,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

考核合格,可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下述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本次解锁的激励股份总数为7,253,61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1.08%。

剩余未

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激励 解锁的激励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数量(万股) 股份数量

(万股)

(万股)

王洪 总裁 200 60 140

董事、副总裁、财

曹志远 160 48 112

务负责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

雪山行 160 48 112

徐勇兵 董事、副总裁 160 48 112

崔红星 副总裁 160 48 112

袁建平 董事 160 48 112

仇成丰 董事 160 48 112

胡应全 董事 60 18 42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197.87 359.361 838.509

人员(共计177人)

合 计 2,417.87 725.361 1,692.509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的需要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

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

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

资格,公司依据《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

了考核,公司监事会对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该等激励对象均通过考核,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该等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实施本次解锁的合法实施

授权,本次解锁的程序合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锁

定期已届满,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股票

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和义观达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日升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