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
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相应调整。
二、《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
日的议案》。
我们认为,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其
二人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日的确定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冯劲军先
生和方锦华女士在董事会确认的行权日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唐琳 林楠 刘胜良 刘巍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