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茅

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公司提供的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2 人,所持股份

为 984,388,4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2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

《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许定波先生为独立董事;

选举章靖忠先生为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表决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龚牧龙

任利光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贵州茅台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