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之
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
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上风高科”,以下统一简称“盈峰环境”、“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盈峰环境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贵所《关于对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50 号)提
及的需保荐机构核实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告显示,议案二《关于宇星原股东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
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分为六个子议案,各
子议案表决机制为:签订购回承诺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该子
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股东可参与表决。而你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应收账款购回承诺事项时,将其作为一
个整体议案,所有协议签署方均回避表决。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议案审
议表决机制与前次审议不相符的原因及合理合规性,请律师和保荐机
构就此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和熙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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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及 Zara Green Hong Kong Limited、Samuel Holdings Limited、
Eastern Union Holding Limited、Jess Kay International Limited、Noveau
Direction Limited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策管理”)、深
圳市安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雅管理”)、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海联”)、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奥特”)、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及 Zara Green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ZG 香港”)、Samue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和华
控股”)、Eastern Union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鹏华投资”)、Jess Kay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JK 香港”)、Noveau Direction Limited(以
下简称“ND 香港”)等十方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上市公司与权策管理等十
方(上市公司作为甲方,权策管理等十方共同作为乙方)就宇星科技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科技”)的应收账款处置、承诺与保证、税费承担、
违约责任、协议成立与生效、协议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一条 应收账款处置”第 1 项之规定:权策管理等十
方按其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交易标的宇星科技 100%股权的
相对比例(其中,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宇星科技部分对应的比例由补偿义务人按照持有宇星科技
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后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进行 100%购回,盈峰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参与补偿和
购回)购回宇星科技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 4 款之规定:各补偿义务人在本
协议项下的补偿或赔偿义务承担个别的、不连带的法律责任。
2、2016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关于宇星原股东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
诺的议案》,该议案分为六个子议案,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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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2)《关于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3)《关于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4)《关于 Zara Green Hong Kong Limited、凯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
案》;
(5)《关于 Eastern Union Holding Limited、凯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
案》;
(6)《关于 Jess K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上市公司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进行了逐项表决,且各子议案的交易对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均回避表决。
3、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
《补充协议一》议案时,考虑到权策管理等十方系协议整体一方(协议中共同作
为乙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所以权策管理等十
方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整体作为关联股东均实行了回避表决。上市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宇星原股东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时,该议案分为六个子议案,交易对
方分别为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ZG 香港、鹏华投资、JK 香港,根据《补
充协议一》之规定,各方的补偿或赔偿义务承担系按照个别的、不连带的法律责
任进行承担,所以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各子议案表决机制为:签订购回承诺的交
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该子议案的关联股东并实行了回避表决,其他股东不作
为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统计结果,权策管理和安雅管理参加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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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在审议议案二第 2.01 至 2.06 子议案时,
权策管理和安雅管理由于不属于各个子议案中的协议一方,故不涉及回避事宜;
其他股东太海联、福奥特、ZG 香港等并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大会
表决时回避事项。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
至 2.06 议案时的表决机制、表决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请你公司说明变更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第一期支付安排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变更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第一期支付安排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鹏华投资、JK 香港的
第一期购回承诺的议案,并与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鹏华投资、
JK 香港等 6 方签署相应的《关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收款现金买
断协议》(以下简称《现金买断协议》)。2016 年 9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现金买断协议》对《补充协议一》的具体履行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太海联等 6 方承担应收账款购回第一期现金对价金额的差异
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鹏华投资、JK 香港等 6 方与上市公
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和《现金买断协议》中承担的应收账款购回第一期现金
对价金额差异如下:
单位:元
宇星科技原股东 《现金买断协议》中第一期 《补充协议一》中第一期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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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对价金额 金对价金额
太海联 249,176,339.26 196,609,852.80
福奥特 83,118,043.96 65,567,974.83
和熙投资 7,556,185.81 5,926,517.09
ZG 香港 378,876,046.36 298,959,862.29
鹏华投资 36,068,478.29 48,729,140.55
JK 香港 15,685,483.78 21,260,204.18
合计 770,480,577.46 637,053,551.74
《现金买断协议》中约定的太海联等 6 方的第一期现金对价金额总额不低于
《补充协议一》中的约定,因此,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等 6 方签署的《现金买断协
议》,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2、太海联等6方承担购回时间的差异
《补充协议一》约定: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对价支付安排分为三期。
第一期现金对价,即现金总对价的40%,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
《现金买断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期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宇星科技原股东 《补充协议一》 预计/实际支付时间
太海联、福奥特、和熙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股东大会审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投资
ZG 香港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股东大会审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鹏华投资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2016 年 5 月 20 日
JK 香港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2016 年 5 月 23 日
备注:鹏华投资、JK 香港委托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应向鹏华投资、JK 香港支付的部分
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上市公司购买宇星科技应向原股东鹏华投资、JK 香港支付的股
权转让现金对价)转付给宇星科技,作为履行宇星科技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现金买断的支
付对价。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和 23 日完成转付。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鹏华投
资、JK 香港签订的《现金买断协议》,上市公司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及二〇一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和决议文件、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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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和决议文件、上市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和决议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
鹏华投资、JK 香港签订的《现金买断协议》,虽然支付时间发生变化,但《现金
买断协议》中约定的太海联等 6 方的第一期现金对价金额总额不低于《补充协议
一》中的约定,因此,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等 6 方签署的《现金买断协议》,保护
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同时,上述事项已经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与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及 ZG 香港、鹏华投资、JK 香
港签订的《现金买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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