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ST 煤气 公告编号:2016-078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843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太
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
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
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问
题,在规定期限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的反馈意见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3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晋煤集团受托管理山西省国资委所持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太原煤气化 51.00%股权。请你公司:1)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晋煤集团与
太原煤气化是否为关联方,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如是,合并计算其所
持股份。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化情况、股权委托管理情况,最近一次控制权变更时间的认定依据。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制权未变更的依据,并
提供有关决策或批复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2.申请材料显示,晋煤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按业务类别可分为煤
炭业务类、电力业务类、煤机业务类、煤化工业务类、燃气业务类及
其他业务类等六类。请你公司结合晋煤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企业的
主营业务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晋煤集团与上市公司不构
成同业竞争的依据,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第一条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相关规定。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山西省国资委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增多。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太原煤气化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31,711 万元,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晋城矿区低产井改造提产项目。请你
公司:1)结合蓝焰煤层气的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
资渠道、授信额度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和配套金额测算依据。2)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需履
行环评备案手续,及办理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中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转让互为条件;控股股东太原煤气化向晋煤集
团转让 124,620,029 股上市公司股票,本次重组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核
准太原煤气化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国务院国
资委核准股权转让行为的进展,股权转让尚未核准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补充披露晋
煤集团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受让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是否符合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置出其未到期的 7 年期公
司债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交易完成
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风险,本次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债券相关的程序,
公司债券未置出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国信达等 7
名特定对象,交易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 19.73%。请你公司:1)列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在本
次交易前后持股变动情况。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山西普惠旅游的实
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中国信达在香港联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财
政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经香港联交所审批,是否需
经财政部等在交易对方拥有权益的主体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 5 月,中煤集团受让中国信达代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太原煤气化 3.91%的股权。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目前中国信达持有太原煤气化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2)
山西省国资委、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太原煤气化股权的具
体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作为从事地面抽采煤层气治理煤
矿瓦斯业务的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会遇到煤炭采矿权和煤层气采矿
权/探矿权重叠的情形;蓝焰煤层气正在办理 2 项煤层气采矿权的权
利人变更手续及 2 项新立煤层气采矿权申请。请你公司:1)结合上
述煤炭采矿权和煤层气采矿权/探矿权重叠的情形,补充披露蓝焰煤
层气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独立。2)补充披露上述权利人变更手
续及 2 项新立煤层气采矿权申请的办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办理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
如期办毕的风险。3)补充披露根据《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
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上述采矿权是否
需经储量评审备案,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需取得采
矿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否需办理其他手续或资质。4)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5)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与多家煤矿企业签署了 17 份《瓦
斯综合治理协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协议期限,对煤层
气采矿权归属、相关服务内容和收益的具体约定。2)上述协议是否
涉及由蓝焰煤层气申报采矿权,如涉及,补充披露相关办理进展、预
计办毕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
的风险,是否需经储量评审备案,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
3)上述协议到期后相关煤层气采矿权的归属安排,上述协议及协议
到期后的安排对标的资产资产权属清晰、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专业从事煤矿瓦斯治理及煤层气
勘探、开发与利用业务,在经营过程中涉及与煤炭开采企业实施合作
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蓝焰煤层气相关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及收入确
认的会计处理原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 月,蓝焰煤层
气与晋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蓝焰煤层气会
继续与晋煤集团发生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蓝焰煤层气业务模式是
否依赖关联方,是否独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关联交易金
额及比例,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燃气经营许可证将于 2016 年到期,
“四气”从业资格已于 2012 年到期;蓝焰煤层气全资子公司诚安物
流的销售分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暂时收回。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上述资质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资质被收回及资格
到期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蓝焰煤层气及下属公司是否需要排污许
可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土地
部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审批;部分房屋建筑物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土地和房屋面积占比,
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及下属子公司存在租赁集体土地
建设煤层气井及附属设施的情形,煤层气气井及附属设施以租赁方式
使用土地在临时用地期限超过 2 年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报告期内蓝
焰煤层气及下属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存在行政处罚;蓝焰煤层气及其
子公司部分租赁房屋存在无法继续承租经营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1)蓝焰煤层气及下属子公司租赁土地、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房
屋面积、租赁房屋占使用面积的比例,存在租赁瑕疵的土地、房屋面
积占使用面积的比例,租赁房屋房屋及土地用途,无法继续承租经营
的风险对蓝焰煤层气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2)租赁集体土地的行
为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3)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
房屋建筑物的权属如何划分,是否违反土地和房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4)利用租赁的集体土地开展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是否办理了相关手
续。5)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或农地专用等土地相关手续的面积占比、
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或者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6)蓝焰煤层气及下属子公司用地是否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晋煤集团以蓝焰煤层气为重组主体,对晋煤
集团内部煤层气板块企业及相关资产、业务进行整合。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上述整合是否已全部完成,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历经 7 次增资、2 次股权转让。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国资必要的审批
和备案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 51 项
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尚有部分下属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部分专利为
共有专利;晋煤集团许可蓝焰煤层气独占、无偿使用 5 项专利。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需经共有权人同意,共有专利对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上述 5 项专利对蓝焰煤层气
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许可使用专利事项对其独立性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6 月 14 日,蓝焰煤层气发生一起安
全生产事故。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相关责任的承担主
体,事故认定情况,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转让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
限公司 70%股权、北京金奥维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山西灵石华苑
煤业有限公司 70%股权未取得其他全部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答
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在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答复情况下,置出上
述股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其他经济纠纷的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煤气化股份已经就置出资产项下的债务转移
事项向相关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煤气化股份正在执行 4 项担保合同。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已取得全部债权人、担保权人同意。2)
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如有,其对
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3)未取得全部债权人、担保
权人同意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材料显示,置出资产中东河煤矿采矿权人仍为太原煤气
化,东河煤矿采矿权的转让须经登记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
太原煤气化不能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导致煤气化股份一直未能办理
东河矿采矿权的变更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采矿权价款的缴纳
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获批的风险,
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置出资产存在未能如期完成过户手续的风险。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存在上述风险的具体资产,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请材料显示,各方同意,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煤
气化股份截至交割日全部职工随置出资产进入太原煤气化。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方式等。2)
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
纷时的相关安排,承接主体是否具备安置和承担能力,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及解决措施。3)未决劳动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申请材料显示,晋煤集团承诺蓝焰煤层气 2016 年-2018 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4,951.95
万元、53,230.15 万元、68,687.21 万元,高于报告期净利润水平,
同时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蓝焰煤层气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煤层气销售
量均少于报告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业绩承诺净利润高于报告期净利
润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申请材料显示,煤气化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太原煤气化,实际
控制人山西省国资委;置入资产蓝焰煤层气的母公司为晋煤集团,实
际控制人山西省国资委,晋煤集团受托管理太原煤气化 51%股权。本
次交易运用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采用上述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 月,蓝焰煤层
气营业利润分别为 415.43 万元、-11,719.48 万元和-1,209.34 万元,
获取煤层气销售补贴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且增值税退税收入金额较
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煤层气销售补贴和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可
持续性。2)补充披露煤层气销售补贴和增值税退税收入计入经常性
损益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4)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发展阶段及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蓝焰煤层气是否属于限制类行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 月,蓝焰煤层
气的煤层气销售量分别为 87,157.66 万立方米、76,993.74 万立方米
和 4,831.65 万立方米,同期的煤层气销售补贴分别为 22,795.13 万
元、22,988.11 万元、1,857.17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1)
煤层气补贴价格的变动情况。2)煤层气销售补贴金额变动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蓝焰煤层气预付款项余额分
别为 146,735.23 万元、5,045.03 万元、5,575.79 万元,其中 2015
年末较 2014 年末减少 141,690.20 万元,降幅 96.56%,主要系 2015
年 12 月蓝焰煤层气出售庆阳晋煤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35%股份
所致,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 1 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预付款项
形成的原因。2)2015 年 12 月蓝焰煤层气出售庆阳晋煤蓝焰煤层气
有限责任公司 35%股份的原因,相关预付款项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持有控股子公司山西沁盛煤层气
作业有限责任公司 35%股权,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蓝焰煤层气将山西沁盛煤层气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33.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主要通过外部公司进行工程建设,
报告期工程建设金额分别为 68,170.18 万元、58,848.93 万元和
103.77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工程外包的业务模式、结算模式及
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申请材料显示,拟置出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当中,对山西灵
石华苑煤业有限公司应收往来款评估减值 45,521.81 万元,对山西蒲
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应收往来款评估减值 74,438.66 万元,对上述两
个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减值合计 32,421.12 万元。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上述两个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应收往来款的形成原
因。2)对上述两个子公司提供往来款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3)上述两个子公司应收往来款和长
期股权投资大额评估减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申请材料显示,嘉乐泉煤矿采矿权、炉峪口煤矿采矿权和东
河煤矿采矿权目前原煤价格、评估确定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且上述煤
矿采矿权原煤评估基准价格分别采用一年、二年和三年平均单价测算。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煤矿采矿权:1)原煤价格、评估确定产品价
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原煤基准价格确定的合理性,是否符合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CMVS20100-2008)》的相关规范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申请材料显示,嘉乐泉煤矿采矿权、炉峪口煤矿采矿权和东
河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均小于《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本次评估测算的实际生
产能力高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
煤矿或相应采矿权:1)实际生产量是否符合《采矿许可证》批注的
生产规模要求。2)生产规模预测的合理性。3)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当中,蓝焰煤层气的煤层气销售
单价按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价格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确定。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蓝焰煤层气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煤层气销售单价确定的依
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益法评估以蓝焰煤层气现有已取得的
气田及现有气井相关资产为评估对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蓝焰
煤层气现有气田及气井数量。2)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各气田开采量、
排空量及销售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3)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等对煤层气相关储量及开发利用量评估备案等有关监管要求。请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当中,蓝焰煤层气预测期内营运
资金增加额均为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蓝焰煤层气预测期内营运资金
增加额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40.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收益法评估当中,未合并子公司
的评估值合计为 93,482.62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值合计 189,376.53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评估结果存在
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调
价机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整条件,上市公司拟
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部分子公司未完全缴纳出资。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出资安排,是否存在不能缴足出资的风险,对本
次交易作价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申请材料显示,蓝焰煤层气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
诉讼共 1 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决诉讼的进展及影响。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如有,请说明相
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
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
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
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