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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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中

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十四次董事

会决议、七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

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1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期

不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 2016 年 8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2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 表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为 1,304,387,82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9.2957%。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累积

投票制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伍思球先生为公司董事,选举王学明

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小薇

承办律师:贾伟东

承办律师:艾芃

201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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