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6-039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27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9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5年末股份总数股914,043,25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7,421,297.68元,剩余可分配利润
460,642,991.79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在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份总数较2015年末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数为准进行利润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
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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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
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27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三、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9 日
四、利润分配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公司其他股东(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 公司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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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50500
联系传真:0571-8798811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 18 号浙大网新软件园 A 楼 15
层
邮政编码:3100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