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6-05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任永红先生(因公司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
外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星期
四)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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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
期 3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
6、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6,162,5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7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6,146,6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7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
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15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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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24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认为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艾比森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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