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17: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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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6-05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任永红先生(因公司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

外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星期

四)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

5、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

期 3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

6、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6,162,5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7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6,146,6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7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

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15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24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认为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艾比森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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