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6-038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
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485 号)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08,19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81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99,999,987.33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2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799,987.3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出具天健验〔2015〕第 52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投
资设立专业大数据公司-浙江网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数字”),
将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网新数字。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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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城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现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要,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网新数字在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 用途
浙江网新数字 中国光大银行 76930188000105116 3500 万元 用于大数据及云计算
技术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平台研发项目
杭州高新支行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网新数字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商证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杭州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于 2016 年 6 月设立全资子公司网新数字,将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
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网新数字。网新数字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30188000105116,截止目前,专户余额为 3500
万元,网新数字计划在 2018 年 6 月 24 日之前再转入募集资金 2000 万元。 该专
户仅用于网新数字开展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网新数字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浙商证券。其
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网新数字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网新数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浙商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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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网新数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网新数字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
网新数字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网新数字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洪涛先生、项骏先
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网新数字专户的资金情况;专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网新数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网新数字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网新数字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浙商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网新数字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 197,799,987.33 元)
的 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浙商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四方监管
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并经三次
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公司、网新数字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浙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10、若浙商证券发现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三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或违
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有权书面提醒公司、网新
数字、专户银行纠正;若甲公司、网新数字、专户银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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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浙商证券利益的情况下,浙商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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