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为中核华辰慈溪观海卫新城 PPP 项目 10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进
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核华辰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慈溪市观海卫新城基础设
施建设 PPP 项目属于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就该项目提供 10 亿元融资
担保将有利于中核华辰公司按时组织施工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取工程款,有效
保证了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
为中核华辰慈溪观海卫新城 PPP 项目 10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