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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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333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333 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

实行现金股息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0997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997 元;香

港市场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0997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99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 A 股分红派息

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的总股本

1

356,406,257,08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333 元(含税),本

次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831.50 亿元;其中,A 股股本为 269,612,212,539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629.01 亿元。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

全体 A 股股东。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周四)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周五)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周五)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2

号)等规定执行。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33 元。

3.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行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

人民币 0.20997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

行自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

致。

3

五、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行 H 股

股票(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

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

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

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H 股股东一

致,请参见本行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

本行网站(www.icbc.com.cn)的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电话:010-81011657;010-66107267

传真:010-66106139

七、备查文件

1.本行 2016 年 3 月 29 日至 30 日董事会决议公告

2.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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