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乾宜
地址:北京东城区青年湖南街 19 号
乙方: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建辉
地址: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 1 号
鉴于:
1、甲方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下属
唯一的金融机构。甲方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388号文
件正式批准筹建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2001年中国人民
银行银复[2001]112号文件同意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兵器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经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271号文
件同意财务公司按照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业务范
围。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京银监复北
〔2011〕953号)文件批准甲方名称变更为“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并修改公司章程。
目前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7000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
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
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
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
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
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
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江南红箭”,股票代码为“000519”。
3、甲方作为兵器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对乙方及附属公
司(附属公司包括乙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
深入的认识,可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
为方便及高效的金融服务;甲方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并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有权利对兵器
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业务。
4、乙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了解及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的情况下,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以下协议:
1、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服务:
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
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2)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收到乙方及附属公司申请后,甲方根据自
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
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
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执行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贷
款利率政策。
(3)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附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
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电子票据等相关业务。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的比例由
甲乙方协商另行确定,但不应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
(4)结算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
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
算及其他性质的结算,协助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办理与兵器集团及其成
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2、乙方及附属公司预计未来三年由甲方每年提供的授信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陆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内在甲方的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伍亿元。
3、乙方及附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
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成立。
5、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在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在该
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予以回避。
6、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7、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
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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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