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生态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浙商铁汉(深圳)生态产业并购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核。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投资设立浙商铁汉(深圳)生态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利于
公司在水环境治理和环保领域业务的开拓,遵循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
则,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深 圳 市 铁 汉 生 态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敏 麻云燕 刘升文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