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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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发布了《东方日升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9 人,代表股份 83,172,749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2.329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和《关于取消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上述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有效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童全康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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