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飞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 幸思春 联系电话:13632690889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海峰 联系电话:136316253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经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一致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规 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6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规范运作指引修订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无 不适用
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
司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出具了《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承诺函》
2.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持股 是 不适用
5%以上的股东王桂山和王建国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4.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桂山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是 不适用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中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
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是 不适用
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
生承诺:如果公司因上市前职工社会保险
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
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 是 不适用
金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
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
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7.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 是 不适用
生承诺: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税收优惠问题
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国家有权部门追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
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
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聚飞光电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1839 号)。根据发行需要,
聚飞光电与国金证券签署了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保荐承销协议,聘任国金证
券为聚飞光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指定幸思春先生、
林海峰先生履行聚飞光电非公开发行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国金证券此前已安排保荐代
表人陈伟刚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聚
飞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聚飞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为保证聚飞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安排保荐代表人
幸思春先生、林海峰先生接替陈伟刚
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聚飞光电首次
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
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未发生前述情形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幸思春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