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4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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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飞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 幸思春 联系电话:13632690889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海峰 联系电话:136316253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经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一致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规 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6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规范运作指引修订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无 不适用

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

司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出具了《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承诺函》

2.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持股 是 不适用

5%以上的股东王桂山和王建国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4.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桂山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是 不适用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中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

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是 不适用

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

生承诺:如果公司因上市前职工社会保险

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

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 是 不适用

金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

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

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7.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 是 不适用

生承诺: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税收优惠问题

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国家有权部门追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

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

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聚飞光电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1839 号)。根据发行需要,

聚飞光电与国金证券签署了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保荐承销协议,聘任国金证

券为聚飞光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指定幸思春先生、

林海峰先生履行聚飞光电非公开发行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国金证券此前已安排保荐代

表人陈伟刚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聚

飞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聚飞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为保证聚飞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安排保荐代表人

幸思春先生、林海峰先生接替陈伟刚

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聚飞光电首次

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

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未发生前述情形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幸思春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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