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
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1 至 3 月,中国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
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
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
披露》;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
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
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上述 7 项会计准则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但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公司作为
境外上市公司,在编制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时,执行了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
准则于本集团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布)外的上述
6 项会计准则,并按照相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
2014 年 1 至 3 月,中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6 号》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
处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 2014 年 7 月,中国财
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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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时,执行了该等准则,
除引起本公司按照相关衔接规定调整相应披露外,对本财
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为了更好地反映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
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本
年度,本公司调整内部报告口径,经营分部由个人业务、
团体业务、短期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调整
为寿险业务、健康险业务、意外险业务和其他业务。本公
司管理层已基于新的经营分部分析评价经营业绩。
本公司已按调整后的经营分部重新列示上年度比较数
据。
本报告期除精算假设变更外,无其他重大会计估计变
更。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
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
合同准备金。
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
有关假设,其中,折现率变化减少准备金人民币 4,599 百
万元,部分险种发病率假设变化增加准备金人民币 441 百
万元,其他假设变化减少准备金人民币 21 百万元,假设变
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年度利润表,
合计增加税前利润人民币 4,179 百万元。上述假设变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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