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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18-06-01
是否核准通过通过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2019-04-18
拟发行股数(万股) 2276.00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113223.00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2276.00
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
法定代表人刘修华
公司注册资本(元)208,206,400 成立日期2003-02-17
主营业务 从事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
简介 1、元利化工设立 2003 年 2 月 17 日,元利化工成立。元利化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修华,股东为自然人刘修华和谢金玉,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刘修华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00%;谢金玉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 2003 年 1 月 23 日,潍坊普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元利化工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潍普会验昌字[2003]第 5 号”《验资报告》。 2003 年 2 月 17 日,元利化工依法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3707252800486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元利化工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 年 5 月 7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刘修华与刘修涛、刘祖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修华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42.50 万元作价 42.50 万元转让给刘修涛,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2.50 万元作价 2.50 万元转让给刘祖兴;谢金玉与刘祖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谢金玉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5.00 万元作价 5.00 万元转让给刘祖兴。 2003 年 5 月 8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3、元利化工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12 月 19 日,刘祖兴与刘修华签署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004 年 12 月 22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刘祖兴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7.50 万元作价 7.50 万元转让给刘修华。 2004 年 12 月 24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4、元利化工第一次增资 2005年9月20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 2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全部由刘修华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05 年 9 月 22 日,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乐正方会师验字[2005]第 102 号”《验资报告》。 2005 年 10 月 10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5、元利化工第二次增资 2006 年 9 月 20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2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全部由刘修华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06 年 9 月 24 日,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寿鲁会变验字[2006]第 276 号”《验资报告》。 2006 年 9 月 27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6、元利化工第三次增资 2007年5月6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 1,2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全部由刘修华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07 年 5 月 10 日,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分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鲁舜验字[2007]第 069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6 月 9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7、元利化工第四次增资 2007 年 12 月 10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1,200.00 万元增加至 2,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全部由刘修华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07 年 12 月 12 日,潍坊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潍精诚会验报字[2007]1492 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12 月 20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8、元利化工第三次股权转让暨第五次增资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刘修华与杨辉、王俊玉、谭立文、刘玉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刘修华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80.00万元作价 80.00 万元转让给杨辉,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65.00 万元作价 65.00万元转让给王俊玉,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20.00 万元作价 20.00 万元转让给谭立文,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7.50 万元作价 7.50 万元转让给刘玉江;刘修涛与刘玉江、王山清、秦国栋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刘修涛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2.50 万元作价 12.50 万元转让给刘玉江,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0.00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转让给王山清,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0.00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转让给秦国栋。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2,000.00 万元增加至 2,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分别由苗军认缴 64.00 万元,宋涛认缴 21.00 万元,王群朋认缴 15.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08 年 2 月 27 日,潍坊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潍精诚会验报字[2008]1091 号”《验资报告》。 2008 年 3 月 25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9、元利化工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5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苗军、王群朋分别与刘修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苗军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64.00 万元作价 64.00 万元转让给刘修华,王群朋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5.00 万元作价 15.00 万元转让给刘修华。 2009 年 5 月 26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0、元利化工第六次增资 2010 年 1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2,100.00 万元增加至 3,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分别由刘修华认缴 887.6191 万元,杨辉认缴 38.0952 万元,王俊玉认缴 30.9524万元,宋涛认缴 10.00 万元,谭立文认缴 9.5238 万元,刘玉江认缴 9.5238 万元,王山清认缴 4.7619 万元,秦国栋认缴 4.7619 万元,刘修涛认缴 4.7619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2010 年 2 月 2 日,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新联谊潍会所验[2010]第 1-2 号”《验资报告》。 2010 年 2 月 4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1、元利化工第五次股权转让暨第七次增资 (1)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 月 22 日,杨辉、宋涛、刘修涛、王山清分别与黄维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杨辉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9.2261 万元作价 9.2261 万元转让给黄维君,宋涛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2.4219 万元作价 2.4219 万元转让给黄维君,刘修涛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1533 万元作价 1.1533 万元转让给黄维君,王山清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0.8073 万元作价 0.8073 万元转让给黄维君;王俊玉、谭立文、刘玉江、王山清、秦国栋与赵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俊玉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7.4963 万元作价 7.4963 万元转让给赵伟,谭立文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2.3065 万元作价 2.3065 万元转让给赵伟,刘玉江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2.3065 万元作价 2.3065 万元转让给赵伟,王山清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0.3460 万元作价 0.3460 万元转让给赵伟,秦国栋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1.1533 万元作价 1.1533 万元转让给赵伟。2011 年 1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权转让按照 2011 年 1 月 25日增资价格与转让价格之间差额,计提管理费用 3,774,481.30 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3,774,481.30 元。 ①股权转让原因为激励对元利化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黄维君、赵伟,公司原股东同比例向黄维君、赵伟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②黄维君、赵伟受让股权资金来源黄维君、赵伟受让股权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 (2)第七次增资2011 年 1 月 25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3,100.00 万元增加至 3,974.35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74.359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分别由中明宏泰以 1,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67.2584 万元(67.2584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32.741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红塔创新以 7,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470.8087万元(470.8087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529.1913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锦尚盛丰以 2,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134.5167 万元(134.5167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865.483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红科新技以 1,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67.2584 万元(67.258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32.741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华仁创投以 1,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67.2584 万元(67.2584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32.741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三江投资以 1,000.00 万元认缴出资 67.2584 万元(67.2584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32.741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1 年 1 月 31 日和 2011 年 4 月 22 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京永鲁验字[2011]第 21024 号”和“京永鲁验字[2011]第 21025 号”《验资报告》。 ①引入上述股东的原因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虽然发展较快,但受制于融资渠道单一,资金需求一直得不到有效满足,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资产规模,筹集发行人发展所需的资金。 另外,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刘修华持股比例高度集中,为完善及优化发行人治理结构,经过多方考察,发行人决定借鉴市场通行做法,引入外部投资者。 ②外部股东的增资价格、资金具体来源以发行人 2010 年的净利润为基础,经发行人与上述外部投资者友好协商,增资价格确定为 14.86 元/1 元注册资本。外部股东增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③特殊协议或安排2011 年 1 月 19 日,红塔创新、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与元利化工、刘修华签署了《增资协议》,本增资协议中含有一票否决权、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承诺、股份回购、股份托管等条款。特殊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下:A、一票否决权条款元利化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元利化工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定重大事项应取得投资者所委派董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元利化工股东大会审议。元利化工应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本条款对元利化工章程进行修改。本协议约定特定重大事项包括如下: a、订立、修改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 b、从事、参与任何与元利化工主营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 c、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任何发行、赎回或回购股份的行为; d、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任何对外投资及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行为; e、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元利化工(及子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 f、元利化工(及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之外的单笔超过 2,000 万元的购买或单笔出售超过 500 万元的经营性资产行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外的单笔超过50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 200 万元的非经营性资产购买行为; g、超出批准的年度贷款预算总额的贷款(不包括办理差额承兑汇票); h、元利化工(及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 i、元利化工(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全部余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后的任何借款行为; j、更改元利化工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股东之间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k、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任何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等行为; l、任何关联交易;m、审计机构的聘用或变更、改变元利化工(及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修改已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数据。本条款适用于元利化工成功上市之前。元利化工上市后,有关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B、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的承诺元利化工、刘修华先生对元利化工经营利润进行如下承诺:在无不可抗力因素的前提下,201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7,000 万元,2011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201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1,000 万元,上述净利润应经过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个别年度不能完成上述经营利润目标,元利化工及刘修华先生承诺 2010 年至 2012 年年度元利化工净利润合计应不低于人民币 23,000 万元。 C、股份回购 a、本协议所指的投资者向元利化工投资的事项旨在帮助元利化工加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并实现成功上市。元利化工应在投资者资金到位之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元利化工对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的股份进行回购,元利化工应承担回购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权的义务。 b、如元利化工因自身经营原因未能在投资者资金到位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在该情形发生后的 60 日内,投资者可向元利化工以书面形式发出回购通知,元利化工应在收到投资者书面通知后 6 个月内履行回购义务并以现金形式完成对价支付。如果元利化工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刘修华先生应承担受让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权的义务。 c、如元利化工因自身经营原因未能在投资者资金到位之后四年内实现上市,在该情形发生后的 60 日内,投资者未向元利化工发出回购通知,则自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投资者不再要求元利化工或刘修华先生回购股权。 一年期满后,投资者仍有权要求元利化工或刘修华先生承担回购义务。d、元利化工在投资者资金全部到位四年后仍未成功上市、未履行回购义务,及未与投资者签定新的协议之前,本回购条款继续有效。e、元利化工回购(或现有股东受让)投资者所持元利化工股份的价格按照投资本金加计年利率 10%所计利息,股份回购或转让以现金为对价形式。 D、股份托管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者”中的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和按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表决权,全部委托红塔创新行使,如元利化工发生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造等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本委托继续有效。在本次增资之前,红塔创新已经分别与上述投资者签署了相关的股权托管协议。 2011 年 1 月 18 日,红塔创新分别与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将持有的元利化工全部股权委托红塔创新管理,红塔创新同意接受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的股权托管委托。 2011 年 1 月 19 日,元利化工与红塔创新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元利化工如出现《增资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情形,为了保持元利化工的持续稳定经营,元利化工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优先回购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的股权,在上述投资者退出元利化工一年内,红塔创新不得提出股权回购要求,在此期限后红塔创新可行使股权回购权,回购股权价格按照 a、投资本金加计年利率 10%所计利息;b、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二者孰高确定。 ④特殊协议或安排终止2012 年 8 月 20 日,红塔创新、锦尚盛丰、红科新技、华仁创投、中明宏泰、三江投资与元利化工、刘修华签署了《协议》,终止执行 2011 年 1 月 19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中一票否决权、元利化工和其实际控制人刘修华对元利化工利润承诺、股份回购、股份托管条款(相关条款如前所述),并终止了 2011 年 1 月19 日元利化工与红塔创新签署的《补充协议》。 2012 年 8 月 20 日,红塔创新分别与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签署了《股权托管终止协议》,锦尚盛丰、红科新技、中明宏泰、华仁创投、三江投资终止委托红塔创新托管各自持有的元利科技的股份。 发行人与上述引入股东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除上述特殊安排已经终止外,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011 年 5 月 5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2、元利化工第八次增资 为进一步筹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公司决定引入外部投资者聚金山,以自有资金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聚金山的增资价格以公司 2011 年净利润为基础,参照红塔创新等机构的增资价格,经协商增资价格确定为 15.50 元/1 元注册资本。2012 年 2 月 29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元利化工注册资本由3,974.3590 万元增加至 4,074.35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全部由聚金山以货币认缴出资,聚金山以 1,550.00 万元认缴出资 100.00 万元(100.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450.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12 年 3 月 1 日,聚金山与元利化工就本次增资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书》。 2012 年 3 月 2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2]123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3 月 29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3、元利化工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6 月 1 日,经元利化工股东会决议,刘修华分别与郑洪军等 29 名元利化工中层管理人员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刘修华将其持有的元利化工出资 80.00 万元作价 672.00 万元转让给郑洪军等 29 名元利化工中层管理人员。2012 年 6 月 11 日,元利化工召开股东会,同意成立新的股东会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1)受让员工的范围、选定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核心员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员工从公司主管以上级别员工中甄选,并综合考虑上述员工工作时间、工作考核情况。 (2)受让员工具体情况 (3)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原则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以 2012 年 4 月公司账面净资产值确定为 8.40 元/1 元注册资本确定。 2012 年 6 月 26 日,元利化工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4、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13 日,刘修华等 47 名发起人签署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并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元利化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 346,677,192.57 元为基础,按照 1:0.2350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8,148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行人。 本次整体变更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2]223 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领取注册号为37072522800486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自然人股东杨辉去世,股份继承 2013 年 11 月 30 日,自然人股东杨辉因生产事故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杨松山(杨辉之父)、于爱荣(杨辉之母)、张美玲(杨辉之配偶)、杨舒婷(杨辉之长女)、杨舒淇(杨辉之次女)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签署《股份遗产继承协议》,经各方协商确认:杨辉名下持有的元利科技的股份 217.7190 万股,占元利科技股份总数的 2.672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108.8595 万股应归张美玲所有,剩余 108.8595 万股由杨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由张美玲继承21.7719 万股,杨舒婷、杨舒淇各继承 36.7719 万股,杨松山继承 13.5438 万股,于爱荣自愿放弃继承权。 2014 年 3 月 17 日,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出具(2014)潍昌潍证经字第91 号公证书对上述《股份遗产继承协议》进行了公证。 16、元利科技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2 月 19 日,锦尚盛丰与明润广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锦尚盛丰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69.009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15%)作价 2,700.00万元转让给明润广居。2014 年 12 月 30 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17、元利科技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7 月 10 日,因个人资金需求,赵伟与刘修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赵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7.214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13%)作价103.2888 万元转让给刘修华,2017 年 8 月 3 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孔光辉与刘嘉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孔光辉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9.999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27%)作价 59.9946 万元转让给刘嘉伟,2017 年 9 月 5 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杨家杰与钱瑞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杨家杰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999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6%)作价 35.9970 万元转让给钱瑞一,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康蓬勃与王坤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康蓬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999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91%)作价 23.9982 万元转让给王坤,2017 年 10 月 5 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18、元利科技注册资本减少至 6,399.4363 万元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与红塔创新、华仁创投、红科新技、三江投资中明宏泰签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约之日起 2 个月内,上述股东有权向公司发出回购股份通知,回购价格按原《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回购价格执行,即投资本金加计年化 10%的投资回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分别与红塔创新、明润广居、华仁创投、红科新技、三江投资、中明宏泰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并经元利科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由公司以 10,914.3915 万元的价格回购红塔创新持有的公司股份 941.534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554%),股份回购款分五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支付完毕;同意由公司以 3,117.2103万元的价格回购明润广居持有的公司股份 269.009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15%),股份回购款分两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完毕;同意由公司以 1,558.6053 万元的价格回购华仁创投持有的公司股份134.50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8%),股份回购款分两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之前支付完毕;同意由公司以 1,558.6053 万元的价格回购红科新技持有的公司股份 134.50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8%),股份回购款分三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完毕;同意由公司以 1,558.6053 万元的价格回购三江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134.50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8%),股份回购款分三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后 6 个月内支付完毕;同意由公司以1,558.6053 万元的价格回购中明宏泰持有的公司股份 134.50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8%),股份回购款分三期支付,全部回购款于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后 6 个月内支付完毕。此次回购的全部股份数共计1,748.563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601%,回购价格经协商作价为 11.59 元/股。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399.4363 万元(减少注册资本1,748.5637 万元,资本公积 18,517.4593 万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红塔创新股份回购款剩余 1 期 2,214.3915 万元尚未到期支付;明润广居股份回购款剩余 1 期 2,117.2103 万元尚未到期支付;华仁创投股份回购款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支付完毕;红科新技股份回购款已于 2018年 3 月 29 日支付完毕;三江投资股份回购款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支付完毕;中明宏泰股份回购款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支付完毕。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出具《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减资公告,截至 2017 年11 月 9 日公告期满,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2017 年 11 月 10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8550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元利科技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9、元利科技第九次增资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潍坊同利,以自有资金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在参考公司前次股东 2017 年 9 月回购退出价格的基础上,经协商增资价格确定为 15.00 元/股。2017 年 12 月 27 日,经元利科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元利科技注册资本由6,399.4363万元增加至6,82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28.5637 万元全部由潍坊同利以货币认缴出资,潍坊同利以 6,428.4555 万元认缴出资 428.5637 万元(428.5637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5,999.8918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 1660 号),元利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153,368.61 万元,对应每股公允价值为 23.97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元利科技对于本次新增股东增资按照其增资价格低于每股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确认资本公积及管理费用 448.3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20250 号”《验资报告》。 2018 年 1 月 3 日,元利科技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120202019
流动比率(倍)4.436.435.10
速动比率(倍)3.695.634.48
资产负债率(%)16.2511.6813.8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0.4214.6615.68
存货周转率(次)6.164.524.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16283.0415611.117831.60
净资产收益率(%)14.907.158.96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4.156.437.70
基本每股收益(元)2.831.241.22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68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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