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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大波减持来袭!7月已有30多家公告减持 还有企业宣布终止增持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7-04 0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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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6月以来,789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进行了增减持。其中,净减持603家,净增持168家,增减持数量持平18家。减持力度明显大于增持力度。

6月以来重要股东减持数量居前的公司

7月以来,森远股份、长川科技等3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减持计划,无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计划增持。

多数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起来“毫不含糊”,发布减持公告后,很快完成减持。相对而言,不少公司重要股东增持计划迟迟不肯落地。此外,今年以来,终止增持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激增,不少终止增持的上市公司在增持期届满前“一股未买”,“忽悠式”增持意图明显。

大比例减持重挫股价

不少公司减持主体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减持比例较大。减持计划披露后,股价下跌明显。

以强力新材为例,公司7月2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336.66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8.42%。受此影响,强力新材7月3日收报10.77元/股,跌幅达到5.28%。

部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发布减持公告,多数减持完毕后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以恒立实业为例,公司7月3日晚间公告,长城资管合计持有公司2413.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8%,计划减持不超过291.46万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超过0.69%。如果减持完成,长城资管不再是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从减持原因看,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归还股票质押贷款、减少股票质押数量及降低质押率是上述股东减持的主要原因。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学术委员、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此表示,从发布减持公告的上市公司看,通过减持来降低质押率的上市公司居多。一方面,多家公司相关股东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无法通过融资来补充质押。另一方面,这些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率普遍较高,必须通过减持股份达到降低质押率的目的。

付立春强调,需要防止相关上市公司股东以降低股权质押为托词,出于其他目的进行减持。归根结底,发生减持行为,多数股东对公司目前的股价和未来估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

实施减持毫不含糊

不少公司近期披露了减持进展,重要股东减持起来“毫不含糊”。不少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后,很快进行了减持。

以弘亚数控为例,公司6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股东广州海汇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票,合计减持不超过2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8%。7月3日,公司收到了股东广州海汇《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也有部分公司遭遇强制平仓,导致大额被动减持。以延安必康为例,公司7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于7月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李宗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150.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

截至2019年7月2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部分股份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非公开发行股份。

终止增持数量激增

与减持情况不同,今年以来,股东、董监高增持数量明显减少。7月以来,暂无上市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多数公司增持计划进度缓慢。

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明显增多。数据显示,今年以来,25家A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终止了增持计划。2018年全年,仅12家上市公司发布此类公告。

从公告内容看,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渠道受限、增持主体股权质押率高企、资金不足、所需资金未筹措到位是终止增持的主要原因。

以捷成股份为例,公司7月1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关于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拟增持人员暂未增持公司股票。

针对终止原因,捷成股份表示,自披露增持计划事项后,受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窗口期影响,公司拟增持人员的有效增持时间缩短;同时,自披露增持计划事项后,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增持人员积极筹措资金,但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渠道受限等客观原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遇到困难。

付立春对此表示,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确实存在无法完成增持计划的客观原因。但前期披露大手笔的增持计划会对股价有较大的提振作用,不排除存在“忽悠式”增持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忽悠式增持”的监管也在日趋完善。2018年10月,沪深交易所规范了上市公司增持、回购公告格式,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合规回购、增持,同时严厉管控“忽悠式增持”、“忽悠式回购”行为,重点明确增持计划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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