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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超华科技股民获得胜诉判决

来源:证券时报 2018-10-09 0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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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假归来证券维权领域捷报频传 大智慧、超华科技股民获得胜诉判决)

国庆小长假归来,证券民事维权领域传来不少好消息。其中,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首批投资者获得胜诉。此外,一位代理股民起诉超华科技(002288)的维权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国庆节后刚到办公室,就收到广州中院寄来的一审胜诉判决,判令超华科技赔偿股民黄女士99704元,这也是超华科技系列案件首例胜诉判决。”

大智慧投资者获得索赔终审胜诉

9月底,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出现重大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智慧公司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提起的上诉,至此,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出现了首批投资者终审胜诉判决。

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智慧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非仅是将公司的收入、利润、成本等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分配,还包括了将客户打新股、购买理财产品等收款作为软件产品销售从而虚增收入的行为,以及将客户可能退款的销售收入、框架协议带来的收入等当时尚不能确定的收入和利润进行确认的行为。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大智慧公司上述提前确认及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足以构成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系争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大智慧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系统风险问题,上海高级法院判决中称根据当时市场具体情况,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酌情认定本案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30%或者15%。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未认定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股市异常波动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在计算损失时未酌情扣除部分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错误,上海高院予以纠正。也即,从终审结果来看,如果投资者符合相关买卖条件并且在2016年初熔断机制实施之前已经卖出股票的,二审法院认为存在15%的系统风险,而此前一审阶段并未扣除系统风险,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准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二审法院认为总计存在30%的系统风险。

而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二审法院依然认为立信会所应该对投资者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作出详细说理,驳回了立信会所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

“这是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件中首次出现投资者终审判决胜诉的案例。”目前已经代理过七百位左右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近期还将出现大量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的判决,不排除大智慧公司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会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此前大智慧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合计240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689.05万元,其中撤诉案件合计556例,金额合计为13341.34万元,截止2018年半年报期末大智慧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54959610.47元。

许峰律师介绍称,目前上海两级法院均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符合索赔条件,因为大智慧于2016年7月26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律师认为该案诉讼时效到2019年7月26日届满,截止目前已仅有十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

许峰律师还透露,其实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八月份以来一直在正常提交法院立案并获得受理,但因上海成立金融法院,此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大智慧系列索赔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负责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很可能尚未向大智慧送达,故近两个月大智慧没有发布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公告。

上述律师称,大智慧投资者索赔终审判决影响很大,此前处于观望状态的投资者或将继续提起索赔,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投资者索赔高潮,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律师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提起诉讼。

股民诉超华科技索赔案一审胜诉

此外,投资者诉超华科技、梁健锋(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国庆节后刚到办公室,就收到广州中院寄来的一审胜诉判决,判令超华科技赔偿股民黄女士99704元,梁健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是超华科技系列案件首例胜诉判决。

2017年12月,超华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对范卓给予警示的监管措施。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后,多位律师代理股民向广州中院起诉超华科技索赔。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显示,原告黄女士来自重庆,索赔金额为118820.26元,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超华科技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买入股票未受系统风险影响,梁健锋作为时任董事长,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超华科技赔偿原告损失99704元(包括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梁健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律师表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黄女士实际获赔比例约84%,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索赔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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