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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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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支持H股“全流通”试点安全高效启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4月20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当日起施行。

H股“全流通”是境外(主要是香港)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所持的在境内登记、无法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转登记至境外市场后,相应持有人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市场买卖该公司股份的相关安排。试点初期,先实现投资者减持卖出的功能。此次试点工作是加快推进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环境,对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是规范H股“全流通”试点登记存管、交易结算业务的基础性规则,包括总则、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和附则共9章,共46条。登记存管上,试点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实现试点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股份卖出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对试点股份的减持,获得的港币划入其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实施细则》的框架下,进一步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并并联合深交所对相关参与方进行指导,共同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准备工作,切实保障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H股“全流通”试点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规范股份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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