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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启退市制度改革利于优胜劣汰机制形成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一鸣 2018-03-12 15: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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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一步:3月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交易所本次出台《办法》的背景在于:一方面《证券法》中规定了交易所对企业有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职责;另一方面,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作出系列制度调整,并且3月2日证监会对退市改革意见的修改中,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自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对于惩戒重大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本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意在进一步强化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述《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同时,《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办法》还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等。

从过往案例来看,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重大违法退市方面已有积极实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上交所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应该说,这些案例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此同时,人们也注意到,A股市场退市难、退市少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据统计,截至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逾3500家。自2001年水仙电器等第一批公司退市以来,累计“终止上市公司”数量仅有95家,明显低于成熟市场逾10%的退市率。部分丧失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单纯依靠外来输血的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僵而不退”的情况,这需要监管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总体来看,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其与新股发行、并购重组等市场基础性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协同考虑。

本次《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构成情形和相关程序,未来进一步完善现有退市制度依然可期,交易所或可针对上述长期“僵而不退”的公司、特别是个别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例如,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设置经营收入、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等最低持续经营条件,从而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力度等。同时,在退市过程中,还要注意强化投资者保护配套制度建设,健全退市责任追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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