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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跨越三大障碍

来源:投资快报 2018-03-10 08: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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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独角兽”企业上市不仅是A股也成为“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虽然创业板与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对挂牌企业盈利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但均要求企业实现盈利却是不争的事实。由于《证券法》要求上市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何翻越这个制度障碍,显然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原标题:要跨越三大障碍)

近期,“独角兽”企业上市不仅是A股也成为“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虽然BATJ中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表达了回归A股的意愿,像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四行业中的相关企业也希望早日在A股挂牌,但毫无疑问,“独角兽”企业在A股上市还存在多方面的障碍。

从目前的态势看,2018年或将是A股拥抱新经济企业的元年。如证监会在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就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2018年新年伊始,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在调研中关村时也指出:“要与时俱进地提升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制度包容性、市场承载力和国际竞争力。把好企业留在国内、让好企业尽快上市。”

就目前的市场环境而言,“独角兽”企业要想在A股上市,主要存在盈利门槛、股权VIE架构以及同股不同权等三大障碍。比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许多“独角兽”企业目前还处于资金投入的烧钱阶段,实现盈利还只是镜中月水中花。仅仅要求实现盈利这一条,就能把众多的“BATJ”与“独角兽”企业挡在市场的门外。再如同股不同权问题。《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规定是同股同权的法律基础。但BATJ公司中,大量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像百度、京东等都是如此。

虽然创业板与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对挂牌企业盈利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但均要求企业实现盈利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像“BATJ”们及“独角兽”企业要在创业板挂牌,改革现行的新股发行上市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此前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多个场合表达了改革新股发行上市制度的态度。

由于《证券法》要求上市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何翻越这个制度障碍,显然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对此,有市场人士建议“剑走偏锋”。比如对亏损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以“市值-收入-现金流”或“市值+营业收入”的考量标准来衡量,放弃盈利考核标准。但这样会引发两大问题。其一,涉嫌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二,有的企业上市要求盈利,对有的企业却不作盈利上的要求,新股发行存在两套标准的问题,也容易在市场上的制造新的不公平。

此外,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才是“独角兽”企业?需要提前制订认定的标准。比如,是否应属于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四行业?是否应该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等,必须有标准进行衡量。否则,就可能存在某些伪“独角兽”企业冒充“独角兽”企业的现象发生,这就如同某些不符合上市条件却通过财务造假实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企业一样。

笔者以为,吸纳BATJ与“独角兽”企业在A股挂牌,需要监管部门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但须把握两点原则,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在市场上制造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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